律师案例

朱黎明律师
朱黎明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律师无罪辩护成功

刑事辩护2012-06-20|人阅读
魏某盗剪光电缆导致当地358户电话不通和15户宽带用户全阻7个半小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魏某同时有35次盗窃施工建材价值13.3万余元,构成盗窃罪)刑拘并批捕。后受其妻子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为魏某提供辩护。在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后,及时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向电信部门了解了相关规定,据了解我国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电信产业部曾于2005年8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出现的障碍只有达到严重障碍以上方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据魏某的案情,其尚未达到“严重障碍”的标准,仅仅造成电信设施“事故”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破坏行为需“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方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无论按照电信部门的管理办法还是司法解释,魏某的行为都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在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规定后,辩护人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在征得魏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为魏某做无罪辩护。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确定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仅以盗窃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