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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洲律师
陈爱洲律师
湖北-仙桃
主办律师

广告牌致人伤,管理单位终赔偿

损害赔偿2011-09-25|人阅读

广告牌致人伤,管理单位终赔偿

我的当事人金某骑着摩托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大风突至,将道路上的竖立的一块广告牌吹倒,不偏不倚,正好倒在了金某骑行的摩托车上,就这样,一起车损人伤的事故顷刻发生。

金某被紧急送至医院救治,治疗了35天后才出院。金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接受委托后,我迅速与广告牌的管理单位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接洽。在获悉某单位前期已支付了金某的部分医疗费用,我认为该单位的态度较为诚恳,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单位与我的当事人在责任的承担、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单位认为金某只能按农村的标准进行赔偿,原因是金某是农村户口,但我方则主张需要按城镇的标准赔偿。

在搜集了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后,我又与该单位领导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和交流,我的当事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一直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可以说,他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应当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通过我的据理力争,单位领导终于同意了我的观点,当然,我们在细枝末节方面也做了些许让步,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此事至此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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