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09年4月19日,袁某于陵县土桥人行横道内行走时被张某驾驶电动车撞伤。张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
事故地区:陵县
人身、财产损失情况: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胸口锥体压缩性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经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定所鉴定为腰部伤残等级IX级,右肘部伤残X级。综合赔偿指数25%。
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所属区域:陵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解决方式:审判判决。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被告不服上诉至德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身体多处伤残,总伤残赔偿金不是把每处与伤残等级相应的赔偿金相加,而是乘以综合赔偿系数得出伤残赔偿金具体数额。如本案: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