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林女士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林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
后于2011年月日在保险期间,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路边的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8534元。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评估维修费过高,不予理赔。因此,发生纠纷,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8534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拿到诉讼资料后,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蛛丝马迹,发现林女士提交的车辆年检报告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二天作出的,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被告保险公司胜诉。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