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琚运琴律师
琚运琴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2-03-24|人阅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和车上人员险。

贸易公司在保险期间,与他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和对方以及自己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他方车辆负事故全责,被保险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此次事故车辆维修费52100元,受伤人员医疗费用37237.86元,损失共计89337.86元。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评估维修费过高,不予理赔。因此,发生纠纷,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本律师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拿到诉讼资料后,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蛛丝马迹,发现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医疗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