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郑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店,从事海外代购服务。2017年3月,谢某在该店购买了一批鱼肝油,总价为5040元。后谢某以商品未贴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郑某遂委托本律师到法院应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通过证据及相关判例,成功使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请。
【裁判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定谢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商家处购买商品时,应留意商品展示的信息,若实际取得的商品与商家向其展示的情况一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应对自己选择的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文号:(2017)川0112民初第45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