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李某受李xx邀请,帮忙协调李xx与刘某间的借贷纠纷。碍于情面,李某应刘某要求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借到刘某15万元,并以机械设备和营业执照进行抵押。同日,李某与刘某又订立一份协议,约定该借款均由刘某向李xx收取。后李xx未按时还款,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李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了解情况、收集证据,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了法律意见,成功使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定借贷关系的双方为李xx和刘某,而李某并未作出愿意共同偿还李xx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中,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借贷关系当事方的借条只是形式,还需要看是否建立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以及签订借条时当事方的意思表示。
案件文号:(2016)川0105民初第740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