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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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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打胜商标不侵权之诉

商标法2011-02-15|人阅读

**汽车打胜商标不侵权之诉

[案情简介]安徽**汽车集团(以下简称“**汽车)。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五叉星”商标(下图左图商标),此商标虽然已使用多年,并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人该商标目前尚未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被告山西**汽车旗下的广州市**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拥有第4233581号和第4425670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下图右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小型机动车、运货车等12类。**公司认为**汽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委托律师向**汽车发出《律师函》,要求**汽车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为争取主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不侵犯**公司的商标权。

  涉诉商标,左为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右为**公司的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这两种图形商标不管是从图形的构图还是从图形的整体结构来看,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属于不相近似的商标。**公司发函警告江汽集团、江汽公司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不当。江汽集团、江汽公司请求确认其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不构成对**公司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林律师点评]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是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在受到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可以主动提起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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