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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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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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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芳奈儿”案看避风港条款的适用

商标法2011-05-13|人阅读

从“芳奈儿”案看避风港条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去年9月20日,原告芳奈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淘宝网上被告刘某开设的个体网店上购买了一件假冒“芳奈儿”品牌内衣。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淘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其提供的淘宝网上所有网店发布的与“芳奈尔”有关的侵权产品信息,并提供这些网店的注册信息。随后,淘宝公司对涉案侵权产品具体ID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11月26日,应原告律师函的要求,淘宝公司将被告刘某在淘宝网上的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等提供给原告。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作为商标权利害关系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经删除,已无再行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被告淘宝公司对刘某的侵权行为虽然提供了交易平台,但是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对刘某履行了适当的事前商家身份审查,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网页,属合理补救措施,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23条的规定,淘宝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已采取了必要措施,所以不需要对于被告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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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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