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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新购房屋被水淹,楼上邻居及房地产公司担责

损害赔偿2013-01-21|人阅读
201245日,被告奚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楼房一套,201112月份,被告奚某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奚某装修钥匙一把。201112月份,原告赵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被告奚某所购房屋同一位置下层的商品楼房一套。原告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20126月份原告开始装修房屋,2012628日上午,原告到该房屋内安装吊灯时,发现从三楼楼板缝隙处往下漏水,其屋内地板上已有积水,原告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被告房地产公司漏水情况,物业公司经理张某到场后,通知被告奚某到现场,但遭到拒绝。随后张某派遣水暖工人通过梯子到三楼即被告奚某所购商品房屋内,发现三楼卫生间水管未关,自来水漫到地面而导致该房屋楼板漏水至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原告房顶、木地板及内墙因浸泡损坏。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屋内因漏水而浸泡损坏的物品价格进行鉴定,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9800元。原告及被告奚某至今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原告赵某委托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志永律师代理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屋内因漏水而浸泡损坏的物品价格进行鉴定,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9800元。

法庭审理中,刘志永律师认为原告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坏是被告奚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原告房屋内所致,应由房屋管理人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奚某及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可推定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均系房屋的管理人,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01292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奚某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先生19800元。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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