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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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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装修房屋受伤,起诉房主被驳回

损害赔偿2013-05-07|人阅读
承揽人装修房屋受伤,起诉房主被驳回

赵先生大连市开发区某新型小区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因为要在2013年十一期间结婚,赵先生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20121110日,赵先生与外来务工人员陈某某口头协商订立了该房屋的装修合同。

20121114某某与某自备施工工具进入该房屋进行装修工作。施工期间,某某将房屋装修钥匙交其二人使用。同年1120日下午,某某在施工时左手掌被锯锯伤。李某马上通知了赵先生,赵先生用自己的车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医疗费8000元。陈某某住院23日出院,转门诊治疗。经鉴定,某某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痊愈后,要求赵先生予以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315日,陈某某向法院起诉 ,主张自己所受损害是基于雇佣关系,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赔偿其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

作为赵先生的代理人,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运用专业技术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承揽人,理应具备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且其施工时人身并不受定作人的限制,因此,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赵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013420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赵先生,主动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自己不需要赔偿,但出于对陈某某的同情,自己愿意给付陈某某补偿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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