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伴共生育两名子女,女儿王丽(化名)34岁,儿子王刚(化名)37岁.,均已成家。
2005年,老王的老伴去世,老王独自居住在城郊的4间房子里。儿子王刚,因为工作忙很少来照顾父亲。倒是女儿王丽,对父亲关怀有加,经常到父亲的住处帮着洗衣做饭。出于对女儿的感谢,2008年4月,老王与女儿签了一份赠与协议,把自己名下的4建房子赠与女儿王丽,并且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儿子王刚虽听说此事但没有表示反对。
2011年5月,老王所在的城郊列入城镇改造范围,老王的4间房子加上院落能得到近200万的动迁款。王刚觉得,这笔动迁款应当归自己,就动员父亲撤销对王丽的赠与。2012年3月,王刚作为老王的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王丽请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代理应诉。庭审中,刘志永律师提出,老王签订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且该协议已经公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不能撤销的,虽然案涉房屋仍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但王丽依据生效的赠与协议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原告无权要求撤销给协议。
法院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丽主动提出,将来房子动迁的时候,自己愿意和哥哥王刚共享动迁款,共同赡养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