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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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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登记在“准儿媳”名下,诉讼维权取回房屋

合同纠纷2013-03-18|人阅读
购房登记在“准儿媳”名下,诉讼维权取回房屋

陈先生的儿子小陈与女友小徐相恋多年,感情一直非常融洽。200610月,陈先生经中介公司代理,购买了一套价值65万元的楼房,首付25万,贷款40万。因为陈先生夫妇和小陈均不符合贷款条件,陈先生决定以儿子女友小徐的名义办理贷款,将楼房登记在小徐的名下。楼房交付后,陈先生夫妇与儿子小陈共同居住。小徐也会在节假日来到该楼房与小陈团聚。看着儿子与小徐感情如此融洽,徐先生夫妇也没有什么芥蒂。20077月小徐经核准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小徐向大连银行贷款4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陈先生按月支付还贷款的本息。

20125月,小陈和小徐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恋爱关系。20129月小徐向甘井子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交付赠与的房屋。陈先生委托刘志永律师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该楼房归陈先生夫妇所有,小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于201212月依法作出判决,楼房归陈先生夫妇所有,陈先生夫妇给付小徐补偿款15万元。

针对本案,刘志永律师指出:本案案涉楼房随登记在小徐名下,但购房的首付款、还贷的本息均由陈先生支付,小徐无法证明该楼房是陈先生对其的赠与,该楼房在交付后一直由陈先生一家居住,也不符合赠与的特点,因此认定该楼房属于陈先生夫妇所有。如果陈先生与小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公证,那么楼房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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