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医疗过错陈述词

损害赔偿2015-05-24|人阅读

患者杨某,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家住山西省侯马市**街*甲,于 2012年4月28日在被告处诊断为:心理障碍抑郁状态,并于当天入住被告神经科,住院接受治疗。2012年5月22日下午2时家人发现病人不见,直到下午6时家属发现病人在所住病房内的套间库房里自缢身亡。

原告认为侯马市**医院在医疗水平、硬件设施、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及执行管理制度方面上均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高分贝的噪声是造成患者自缢直接原因

在患者5月22日自缢之前,被告医院曾在前后楼三至四层之间搭建通道,一直进行施工。施工中存在明显的切割机刺耳的噪声、震耳敲打声、浇筑水泥混凝土震动棒的低沉声等声音,且医院没有对噪声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和分时段施工等办法。这些持续的噪声对普通人都会引起情绪异常激动,对于一个抑郁症患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以至于患者的病情在住院十几天后一直在加重,使患者持续处于失眠、精神紧张、情绪狂躁不稳的状态下,最终直至引发患者的情绪、心理全面崩溃,无法忍受痛苦而自缢身亡。作为治疗抑郁症的专业医院还有医疗专家,应该知道持续不断的高分贝噪声对抑郁症病人意味着什么!医院在完全有可能对噪声采取一定的控制预防措施的时候而放任自流,明显的不作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的重大失误。

1、医院未按照精神病诊疗常规给患者进行正规治疗,而是使用该院自制药丸给患者进行病症处理,其处理措施不力与患者病情加重、恶化、以至于进一步自缢身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该院自制药物,未经国家正规部门审核,故其药理作用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 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被告医院明显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按照诊疗规范,抑郁发作常规使用药物为:《临床精神病学》第113页写道“药物治疗不充分是导致抑郁难治化和慢性化的原因之一,因而要足剂量、足疗程使用,临床上使用的抗抑郁剂种类较多,各有优缺点,因相互作用复杂,原则上要单一用药”,

1、患者住院病历上写明入院时病情情况一般,不存在危、急情况。然而,患者在住院的25天里,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比一天严重。每天输液后都说头晕的受不了,患者及家属曾多次向医生反映,医生却一直说是治疗过程中的正常反应。在这期间病人几次要求停止输液出院,医院都没有答应。长时间的严重头晕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终使患者无法忍受,是造成患者自杀身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患者在遗书的最后写道:“头晕的受不了,杨**绝笔”,也可佐证医方诊疗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医方也从未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转院治疗的建议,最终贻误病情,导致病人无法忍受痛苦而自缢身亡。

2、患者4月28日入院时病历记录是一级护理,经过多项检查5月2日改为二级护理,说明病情一般。但患者在25天的治疗中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

3、在药物治疗方面,医院没有对治疗方案进行过会诊,并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每天的医生查病房没有病情记录,护理情况也不记录。用药没有每天纪录,每天都输液更没有药物名录,是自制药还是成药?病人在经过25天治疗后,在治疗无效果的情况下不让病人转院治疗或出院。

4、在心理治疗方面也严重不足。抑郁症病人的心理辅导、勾通、鼓励十分重要,医院有专业心理医生,但在患者住院的25天里,医院没有正规的心理辅导,更没有邀丈夫或组织家属一起沟通,病历中没有一点具体内容纪录,治不好病是医院医疗水平问题,而不让病人转院是为经济利益道德缺失的问题。治疗病人药物治疗没一点效果,心理问题也丝毫没解决,再加上医护人员的恶语训斥,严重不能忍受的病情,促成了患者自杀的主要直接心理原因之一。

三、医方在硬件设施上存在重大缺陷。

被告医院作为一家治疗精神病的专科医院,该院病人大多有自杀、自伤倾向,为何还要在病房内设置黑暗的套间库房?且门上还不加锁?难道作为专业治疗抑郁病的被告医院就没有一点保障病人安全的基本常识吗?医方不知道隐蔽黑暗的场所能够诱使抑郁症患者病情加重而发生危险行为吗?正是由于医院为病人提供了方便且不易发现的有利自缢身亡的场所,结合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了病人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

四.医方在安全保障及危险物品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在院方的病历第6页第四项,意志与行为活动方面就载明:患者有一定的自伤、自杀、外逃等不良倾向。然而院方并未提醒家属予以注意,且对患者未做到全面监控,对病人携带的危险物品(如:可捆绑绳索)不限制、不检查,相反却为其自杀提供了便利的场所。对于抑郁患者,除药物心理治疗外,还应当有对病人所用物品的进行检查管理。医院没有制定限制病人携带绳索、刀片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医方也未警示家属协同检查病人的用品中有没有危险物品,如绳索、刀片等,家属限于医学知识的缺如,不懂抑郁病的危险性,医院也没告知和警示。从这方面说,被告医院对病人家属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对病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病房走廊进出口没有登记检查制度,无法随时监管病人的去向,及时检查病人携带的危险物品,放任病人自由出入,使病人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医学依据:人卫出版社出版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精神病学》第五版174页写道“严格执行护理巡视制度。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对有消极意念的病人,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巡视并加强交班制度。尤其在夜间、凌晨、午睡、饭前喝交接班及节假日等病房医护人员少的情况下,护理人员特别要注意防范,必要时设专人陪护。要加强对病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及时维修。严格做好药品及危险品的保管工作,杜绝不安全因素。应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取得家属的帮助和配合,严防危险物品带入病区。对自杀、自伤企图明显的病人应严加防范。如清除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其活动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班班交接,必要时专人护理。二级预防---对有自杀危险的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自杀危险信号的识别和正确处理的能力,以点带面,推广普及,积极预防自杀。减少自杀工,关于精神科基础护理当中指出“精神科基础护理是一项繁重而细致的工作,主要包括患者的安全护理、个人卫生日常护理、饮食护理、睡眠护理等。患者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常有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或丧失,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甚至发生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等意外事件。因此做好精神科基础护理是保护患者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医护人员道德上的重大缺陷

患者从住院到自缢身亡之前,原告曾多次要求出院,但都遭到院方拒绝。医护人员态度恶劣,道德严重缺失,曾对患者说:“像你这样的病人,出院只有死路一条 ”此等冷漠无视生命的话,竟是从白衣天使嘴里说出来的。确实令人冷颤。这句话对于生前患有抑郁病的患者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医护人员的这句话等于判了病人的死刑,病人还能有活下去的动力吗?不但消磨病人活下去的勇气和意志,而且让病人感到自己活在世上已无用处,活着对家人是一种负担(遗书可证明),只有一死。因此,医方此不当对患者的自杀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六、医院护理制度上的重大缺陷

从医院病历上清晰可见,院方对杨**的护理从2012年5月2日起改为二级护理。依据二级护理要求,医护人员1—2小时巡察一次病房,医院没执其行护理制度,随意性很大常常四、五小时不巡察。且没有护理记录,不随时把握病人病情,不能有针对性的对病人进行治疗。而且病人在住院后期,病房外一直有建筑施工,噪声巨大,更易引起病人心情烦躁病情加重。医护人员应增多对病房的巡察次数,或采取一些防噪声措施。但恰恰相反,患者午饭后13时左右失踪直到18时,在长达5个小时里医护人员没有巡察病房,也就没有发现病人失踪。医院如此对病人毫无责任的护理是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其它重要的原因

一般人都认为抑郁症病人表面看起来好好的认为没病,引不起病人家属的重视,医院对抑郁症病人的危险性没有给家属特别的提示和明确的警告。我们为什么到安定医院来住院治病,因为看了医院楼道里挂的许多自吹自雷的宣传,“病人在四军医大附属医院、山大二院、协和医院都治不好,来**医院很快就治好了。**医院的医生不是神仙,胜似神仙。”但结果是亲人被神仙治死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部分经典案例医疗过错分析
山西医疗损害工作室李海律师---部分经典医疗过错案例分析面对于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现状,医院在大环境下属于强势地位,而作为患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
#损害赔偿
人看过
-部分经典案例医疗过错分析
李某就诊于山西省**保健院与河南**肾病医院过错陈述
李某,男,5岁,2011年12月21日,患者因眼皮浮肿入住山西省**保健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患者在该院治疗一月左右,医方告知家属可以回家休养,患者于201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李某就诊于山西省**保健院与河南**肾病医院过错陈述
史某就诊*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史某,女,28岁,主因阵发性腹痛伴阴道流水6小时于2013年3月18日7点30分就诊*县人民医院,14点40分经阴道分娩一男婴,19日凌晨2点左右,患儿出现呻吟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史某就诊*县人民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赵某与山西省**保健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活动,根据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发
#损害赔偿
人看过
赵某与山西省**保健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任某就诊山西省**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任某就诊于山西省**医院医疗过错陈述任某,男,57岁,于2012年10月11日活动中突然出现晕厥伴心慌、冷汗、无恶心呕吐、呕血,无咳嗽咳痰及咳血,急诊于武乡县*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任某就诊山西省**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赵某就诊**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陈述
赵某,男,2013年4月19日出生,2014年7月25日因右腹股沟出现红肿就诊**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隐睾合并感染,给予抗感染治疗,未改善,3天后复
#损害赔偿
人看过
赵某就诊**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