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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益律师
周志益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累犯故意杀人判无期的案例

刑事辩护2010-11-24|人阅读
累犯故意杀人判无期的案例
许某,1990年4月生于湖北仙桃,暂住武汉市武昌区。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2009年6月,许某被人邀请去武昌丁字桥打群架,用砍刀杀死一民工。案发后许某逃至仙桃老家。2009年7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同案犯还有5人,但因没有直接参与杀人,故皆以聚众斗殴罪被起诉。许某的父亲在武汉打短工,月薪仅900元。许某之父通过人介绍找到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志益律师。提出要求是保命。周律师接到此案后,感到很棘手,案子倒是很简单,犯罪人也供认不讳,事实清楚。问题是许某是累犯,且没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如果说从酎定情节上设法吧,可许家一贫如洗,穷得叮当响,无法拿出钱来赔偿。看来命难以保住啊。在许父的再三请求下,我只好硬着头皮接下此案。
接下此案后,我会见了犯罪人许某,发现他求生欲望很强烈,更坚定了我代理此案的决心。我决定从受害人的家属入手。通过与受害人的律师接触,得知受害人的家庭也很贫寒,也很希望获得赔偿,受害人的律师已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说实话,作为一个长年在城市打工的民工死亡,提出这样一个数字并不高。但我知道这对许某的父亲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我只好又找来其他几个同案犯的家属及律师协调,因这几个犯人是聚众斗殴罪,判不了几年,故热情度并不高。其中一个毛姓犯罪人就声明一分也不愿赔。经过艰苦努力,我把总赔偿额与受害人这边协调,降至25万元。在同案犯中,一位姓陈犯罪人家景较好,经工作,他家愿出15万元,另一个高姓犯罪人愿出2万元,另一个陈姓犯罪人愿出5万元,剩下3万元只好由许某来出了,但许父仍出不了这个钱,我只好向受害人这边提出暂缓调解的请求,要求在开庭后一个月再筹钱赔偿,得到受害人的律师及法院的同情。开庭后,许某的认罪态度很好。在最后约定的时间还差一天时,在我对许某的父亲晓以厉害的严令下,许某之父在最后关头终于借到了3万元(借高利贷,月息5%),终于在法院达成调解书,受害人家属一一帮我们写了谅解书,特别提出了对许某的谅解。
最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其他几个犯人皆从轻判了一至三年的徒刑,只有那个一分不出的毛某被判了三年半。总的来说,许某是最大的受益者,许某的家属也很满意。从此可以看出,代理律师只要尽心尽责,不利条件也可转化为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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