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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得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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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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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要到位

其他2011-12-08|人阅读

20108月,外地打工人员刘某带着自己3岁大一点的女儿到吴江市某大型卖场购物,在高高兴兴地买完东西乘坐电梯准备回家的时候,孰不知不幸的时刻已经悄然降临到这个贫困的家庭了。在乘坐卖场的人行道式自动扶梯下楼时,刘某的女儿幼小的身体失忽然之间失去平衡向前倾去,而她的手也在瞬间被卷入电梯与档板之间的缝隙,刘某随即大声呼救。令人遗憾的是,卖场作为电梯的所有者及管理人员,针对此突发事故竟没有在第一时间使电梯停止运转,而是任由电梯继续下行,眼看自己女儿的胳膊就要被电梯档板切断,刘某只能用脚死死抵住电梯,不让电梯继续下行。在其他人员报警后,直到公安消防人员到场才将刘某女儿的手将电梯下拉出,而此时刘某女儿的手已经变得血肉模糊。后刘某要求卖场赔偿的时候,卖场拒不承担答应,认为自己无责。刘某无奈,只好将卖场起诉到法院。最终卖场在法院组织下赔偿了刘某女儿医疗费等损失。

一般而言,企业经营单位都会比较注重自己的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认为只要做好产品,服务好客户就会赢得市场,也不会有什么其他法律风险。但通过办理本案,笔者提醒广大公众经营单位我们除应当做好产品和服务外,也应当提供做好各种措施保障顾客及进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因为警示标志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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