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到邻市办事,开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男子出现在高速公路中间,黄某来不及刹车,将男子撞飞,致其当场死亡。原来该男子姓马,是高速公路附近的村民,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其快要冲过隔离带时,被黄某撞死。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黄某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本案中,马某抄近路回家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其本身存在过错。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未以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
律师提示:若最终经查实行人的确系从被损坏的护栏处进入高速公路,则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显然没有尽到管理及维护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