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宋作江律师
宋作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利用自己在医院工作之便,非法出售麻醉品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2010-09-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杨某是医院的医生,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的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100余克,然后将其稀释成272的吗啡全部卖出。

律师观点:

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一般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特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1)从交易方面讲,可以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只要是以牟利为目的,即使只有出卖行为,如将祖传的、自制的、捡来的或者以其他手段所获取的毒品卖出的,均构成本罪。(2)从有偿性来说,这种交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至于是批发、零售、易货贸易或者以毒品作为工薪或其他等价品,主要是实质上的有偿转让,即可构成此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本案中的杨某作为医务仍应,本应合法使用吗啡类药品,但为了牟利,骗取吗啡并积极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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