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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退休人员遇车祸可否主张误工费

损害赔偿2012-04-08|人阅读
案情回放
周某(1930年出生),原系医务人员,退休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老家湖南省株洲县某村开办了一家诊所。2005年2月20日周某驾驶着助力摩托车准备向右拐进诊所,王某驾驶本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超车,与周某的摩托车右把手相挂,致周某车倒地并受伤。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右侧超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应负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了60余天,再转家庭病床治疗。治疗期间,周某经法医鉴定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全休180天。2005年11月18日,周某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一切损失36929.84元。12月15日,周某得知王某的小客车在中国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支公司(下称天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申请法院追加天元支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天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天元支公司对原告所诉求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恩科,只是在计算标准上有异议;但对原告所提出的误工费、被告和第三人均认为不应赔偿,理由是原告虽开有一家诊所,但他是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治疗和全休期间所享有的退休工资不会减少,因此认为没有该项损失。
法院判决
有他业收入的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能否主张误工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株洲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综上,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的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元支公司均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系退休人员,有退休金,但其在受伤前仍从事社会劳动,该社会劳动也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减少的事实。原审比照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赔偿是正确的。
律师意见
退休后可否主张误工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配用、发品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则不能主张误工费。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管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并非个别现象。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律,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有些部门和地方还专门发文支持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司法实践中也有对用人单位聘用、返聘支持的先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1条就规定,离退休人员受或其它企业聘用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司法实践中也有对用人单位聘用、返聘支持的先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1条就规定,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它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它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周某岁已退休,有退休金,但是,其自营诊所,有一定的收入,机动车交通事故必然导致其收入减少,所以法院支持其误工费的判决是适当的。
律师提示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周期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的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因果关系的被侵权人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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