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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案例——(2016)京0102民初12324号

离婚2021-06-03|人阅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02民初12324号

  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离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登记结婚,2015年6月19日生有一女,名王某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抚养女儿,故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

  二、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6号院4号楼5层9门的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赢海镇玉憬园2号楼6层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所有;

  三、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赵某房屋折价款175万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17年2月3日前给付20万元,2017年5月3日前再给付155万元),原告赵某于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之日起30日内搬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6号院4号楼5层9门的房屋;

  四、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从2016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五、自2016年11月起,被告王某于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日上午九时从赵某处接走王某某,当日下午十四时被告王某将王某某送回原告赵某处,原告赵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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