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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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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为女方争取到男方家拆迁的一次性补偿35万元

离婚2021-07-16|人阅读

  婚后男方家中拆迁,离婚后女方对于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文中人名为化名

  刘莉(女)和林健(男)曾为夫妻关系,林某、郭某系林健之父母。刘莉和林健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刘莉将户口迁入林健家,即丰台区某村166号。两人自2010年起搬到丰台某村166号,与林健的父母一起生活,该处于2012年5月份拆迁,根据拆迁政策,他们共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屋,刘莉和林健居住一处,林健父母居住一处,另一处房屋由林某夫妇出租。刘莉和林健后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

  刘莉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拆迁安置房中,2014年年初,林健和父母三人强行将刘莉的物品扔在楼道中,要求其搬走,并声称要更换房锁。刘莉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刘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徐颖律师,徐颖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刘莉的户籍所在地拆迁,虽然房屋是林健父母所建,但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之一的刘莉,对于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三被告强行将刘莉赶出安置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刘莉可以向法院起诉。听了徐颖律师的分析,刘莉当即决定委托徐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以后,考虑到刘莉手中没有任何关于拆迁方面的证据,徐律师多次到相关部门调取,几经周折,最后终于调取了拆迁方面的证据。准备好起诉材料后,徐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一审开庭后,三被告坚持认为老房是祖业产,刘莉没有出资出力建房的事实,所以没有补偿,没有使用面积。因为徐律师在开庭前仔细分析了丰台某村的拆迁政策,发现该地拆迁时老房只是进行了作价,而安置面积是按照人头进行补偿的,即每人有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徐律师抓住这一关键问题,在举证、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深入分析了原告刘莉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观点,判决刘莉对其中的一套安置房享有居住权。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同徐律师的观点,即刘莉享在居住权。考虑到双方离婚后无法一起生活的现状,三被告遂同意进行调解,但只同意补偿刘莉10万元人民币,最终经过徐颖律师的多次努力,双方达成一致,三被告一次性补偿刘莉人民币3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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