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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律师
徐颖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承租的公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2010-12-03|人阅读

原告:张小红 女 45岁 -

原告:张小东 男 42岁 -

被告:张小华 女 48岁 -

案情介绍: -

二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张某、刘某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08年1月去世,两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双方去世之前一直和被吿居住在从某房管所承租的房屋中,遗产主要为存款30万元,及字画5幅。 -

二原告于200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父母已去世,父母留下的房子一直由被告居住,现起诉要求分割其父母遗留的房屋、现金及字画,并由被承担诉讼费。 -

被告于2008年3月委托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徐颖律师作为代理人,徐颖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该房屋系承租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被告一直在此居住,户口也没有迁出,被告符合条件可以变更为新的承租人。对于现金及字画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

庭审过程中,二原告坚持要求分割该房屋,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被告实际取得房屋承租权后在条件成熟时能以低价购买该房,徐颖律师从中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房屋由被告继续承租,现金30万元由二原告均分,字画分别由二原告各继承一幅,由被告继承三幅。 -

案件评析: -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该房屋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毫无疑问的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首先我们先从遗产的定义进行分析,《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即“个人”和“合法”,也就是说遗产必须是个人的、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而公房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或者国家,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故不能视为个人的遗产。其次,公房承租是基于特定条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一种福利,当这种条件和身份消失时,承租关系就会发生变化。出租人一般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原承租人死亡,其他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 -

本案中的房屋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代理律师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被告能以优惠的价格使用房屋并在实际取得房屋承租权后在条件成熟时能以低价购买该房等因素,从中进行调解,不仅平衡了三方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让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

律师手记 -

律师从事的工作就是和那些缺少阳光照耀的事件打交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位法律人的职责,常说“法律无情人有情”,当我们从法律以外的视角看事件的本质时,也许我们能寻找到更有利于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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