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苑海森律师
苑海森律师
吉林-四平
主办律师

律师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辩护意见

其他2016-10-04|人阅读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人民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阿林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 律师为阿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阿林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阿林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复印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阿林,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被告人阿林的辩解,今天又参加了庭审,下面我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阿林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林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有异议,辩护人认为阿林涉嫌触犯骗取出境证件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公安部 外交部 总参谋部关于制止越南人非法入境和严禁越南边民非法进入内地的通知》〔89〕公境字10号一、要严格依法加强管理,越南人(含越籍华人)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未经我主管机关批准并按指定口岸或通道进入我国境内的,均为非法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本案中,外国妇女以旅游的名义持有效护照、证件,经过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并按指定口岸或通道进入我国境内的,属于合法入境,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组织,偷渡者完全可以凭自身的能力独立完成。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以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条件,所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林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其涉嫌触犯骗取出境证件罪。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阿林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阿林与越南一女性相勾结,从越南接外籍女性持L类签证入境,其中1人通过阿梅介绍与吉林省双辽市居民相亲结婚,并从中非法获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阿林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 三、被告人阿林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阿林为从犯,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案外人阿涛及越南籍女子“阿莲”应为主犯,阿林起到的是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阿林在侦查阶段主动返赃人民币5万元,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阿林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当庭又表示认罪,依法可以酌情给予处罚。 四、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阿林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被告人阿林量刑标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林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阿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林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阿林适用缓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信。谢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2015年7月2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苑海森律师
您可以咨询苑海森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