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苑海森律师
苑海森律师
吉林-四平
主办律师

律师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其他2016-10-04|人阅读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因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时间过长,有可能将来量刑的结果比羁押时间短,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律师为涉嫌聚众斗殴罪阿宏的辩护意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阿宏母亲的委托,并经阿宏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阿宏的辩护人。2014年10月22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证明和委托人及阿宏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公公(刑)诉字(2014)480号《公主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相关卷宗材料。10月22日又到四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阿宏,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2014年10月27日,辩护人向贵院递交辩护意见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宏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阿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阿宏的监护人又向贵院递交了取保侯审申请书及取保侯审保证书,贵院至今没有书面答复意见。现贵院告知整个卷宗材料将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宏系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无前科劣迹,阿宏的监护人又对受害人给予全额赔偿,所有受害人已作出恳请司法机关给予阿宏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被告人阿宏从2014年7月5日被羁押在四平看守所至今已长达近5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审判阶段期限1个月,合计长达8个月。若整个案件(所有共同审理的案件)中那怕有一个被告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整个案件都要移送到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期限还得3个月,这样下来就已对被告人阿宏羁押长达11个月。但从卷宗材料来看,我们不谈其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一个未成年人阿宏怎么也不会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吧?但事实可能会被羁押长达11个月,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此,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70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予以重视并给予采信。1、对被告人阿宏采取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2、将阿宏参与的聚众斗殴罪单独提起公诉,与其他案件分离,对被告人阿波等人在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聚众斗殴罪量刑结果进行数罪并罚。 此致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14年11月27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苑海森律师
您可以咨询苑海森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