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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代理词

刑事辩护2012-10-22|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被告人,研究起诉书和证据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确实充分。

一、本案被告人并非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不能继续完成犯罪行为,而是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本可继续完成的犯罪。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虽然遭到了被害人的反抗,但这种反抗并不能阻止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本案案发地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即KTV包厢,包厢的密闭性很好,即使大声的叫喊外边的人也听不到,包厢里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人,且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在封闭的环境和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被告人作为一个成年男性,排除醉酒状态下被害人反抗、控制被害人的身体并不是难事,虽然被害人用推、踢、咬这三个动作进行反抗,但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告人还是脱掉了被害人的衣服和裤子,所以被害人反抗并没有达到令被告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也不能阻止被告人完成犯罪行为。

在被告人已经脱掉被害人裤子时,由于被害人咬了被告人肩部,被告人突然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便主动的停止了正在实施的行为,离开被害人坐在沙发上,也没有阻止被害人穿上衣裤离开包厢。但要注意一点,被害人咬其肩部的反抗行为并不能使被告人丧失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在此时被告人还是有能力完成犯罪的。但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反抗感觉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便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因此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应认定犯罪中止更准确,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司法精神出发,也不应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处理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1、被告人归案后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并且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属于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3、如果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强奸罪成立,那么量刑起点应该是在3年左右,即便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又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又自愿认罪的情节,应该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给予被告人在一年半以下量刑或缓刑的处罚,这样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更符合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公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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