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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李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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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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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保险公司先赔偿

其他2012-06-09|人阅读
一次聚会后,王某请好友李某驾车送朋友回家,途中李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1年7月7日,是王某与朋友聚会后,王某请好友李某(无驾证)用另一好友张某的汽车帮忙送靳某、熊某。李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李某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在明知李某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87540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李某赔偿50%即43770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626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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