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包乙地产商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该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后乙公司拒绝按照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甲公司无奈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乙公司按照结算文件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但是乙公司以结算书是在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且在乙公司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仅拒绝支付工程款且另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上述工程结算书。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田霖律师代理该案件后,认真分析并充分阐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认为上述工程结算书不属于“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以致法官采纳了田律师的意见,作出甲公司胜诉的判决。为甲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