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聂繁律师
聂繁律师
湖北-孝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情侣间借贷)(2.5万)

债权债务2014-06-24|人阅读

赵某诉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某

被告:吉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金额:25000

审理机关: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1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称,201056,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的借款25000元。

【审理结果】判决如下:

被告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

【判决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0521

原告赵某,女,江苏省铜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进行和解。

被告吉某,男,孝感市孝南区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228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泽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佘月明、人民陪审员李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62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聂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056,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的借款25000元。

原告赵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 原告赵某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 被告吉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吉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合法、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56,被告吉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1110月前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原告赵某多次催要,被告吉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赵某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吉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其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吉某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

审判长 周泽民

审判员 佘月明

人民陪审员 李芸

0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谢娟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是情侣之间的借款纠纷,赵某和吉某在谈朋友期间,吉某向女方赵某借钱,分手后拒绝偿还,赵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吉某,要求偿还借款,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吉某偿还借款。在此提醒恋爱期间的朋友们,财物往来需谨慎,交友也需谨慎,避免遭遇人财两空或被骗钱骗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