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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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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例(8万)

债权债务2014-06-24|人阅读

吴某诉习某某借款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

被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金额:80000

审理机关: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195

基本案情

吴某借款80000元给习某某,借条书写时借款100000元,习某有录音证明实际借款是80000元。过了约定还款期限,习某拖延还款,吴某无奈起诉习某至法院,要求还款。本案经律师、法院调解,习某答应还款。

【审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同意被告习某某偿还借款82500元。扣除被告习某某当庭给付的12500元,余款70000元由被告习某某分两次偿还:即2013130日前偿还35000元,2013228日前偿还35000元。借款的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习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被告习某某自愿承担延期还款的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 鄂孝南民初字第00195

原告吴某,男,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某某,男,襄樊市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726日,被告习某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83日前还50000元,2012821日前还50000元。期满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同意被告习某某偿还借款82500元。扣除被告习某某当庭给付的12500元,余款70000元由被告习某某分两次偿还:即2013130日前偿还35000元,2013228日前偿还35000元。借款的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习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被告习某某自愿承担延期还款的延迟履行金(延迟履行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于201212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邱润清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琼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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