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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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某某
被告: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
审理机关: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3号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因性格不合,长期吵架,并分居,对于子女抚养,双方无法协商离婚,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一,被告付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某离婚。
二,儿子小黄随被告付某某生活,自2013年4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原告黄某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600元;原告在节假日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将儿子接到其身边生活,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3号
原告黄某某,男,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女,孝昌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2008年5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9生育儿子小黄。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10年12月3日原、被告激烈吵闹后,双方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不要求本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某同意与原告黄某某离婚。
二,儿子小黄随被告付某某生活,自2013年4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原告黄某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600元;原告在节假日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在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将儿子接到其身边生活,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海林
审判员 胡云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传
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飞
孝昌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离婚纠纷,往往双方争议很大,特别是一方对法律不理解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困难重重,建议离婚双方认真听取法院及律师建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让纠纷及时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