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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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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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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0XX日XX分许,李某驾驶自行车沿锦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州种子公司附近时,田某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马路,李某为了防止撞到田某,连人带车倒在路边水沟里,小腿和大腿都受了伤,田某左小臂碰到了我自行车的左车把,并且根本就没有摔倒,这时王某路过这里,我借用他的手机和家人通电话,交警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后,进行了调解,对方的儿子不同意,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2011年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720元,经过庭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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