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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勇律师
谢志勇律师
新疆-喀什
主办律师

历时15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胜诉!

损害赔偿2013-12-18|人阅读

我的当事人名叫吴xx(原告),他于1998年11月9日原告因左肾结核、附睾结核入住被告喀什地区xx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决定对原告行左肾及左输尿管摘除术、膀胱部分摘除术、附睾切除术、尿道狭窄会师术。19981120日原告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被告做上列手术。1998112113:30-16:20被告聘请的骨外科医生xx对原告施行手术。但该医生在实施原告尿道会师术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医方应举证原告右输尿管病变的确凿事实),错误的将原告本身完好无任何病变的右输尿管割断,行输尿管外置术。由于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膀胱完全丧失功能并永久性萎缩。原告尿液只能通过上开的一洞口往外排尿,洞口经常反复发炎,身体发出浓重的尿臊味,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与肉体痛苦,也造成了难以言表的巨大精神伤害,也导致了原告的妻子与原告离婚。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不能从事正常人所能从事的职业(尿臊味)。今后,原告要恢复正常人所能从事的体力劳动和生活质量,要恢复正常的尿液排泄功能需移植膀胱,还需要大笔医疗费用。

本案原告在被告医院治疗于98年12月5日出院,后来被告医院的医生说要停够半年后才能够手术(接通输尿管),后来该医生退休走了,没办法我只能够到老家的医院治疗,原告先后于1999年到重庆医学院、2000年到成都华西医科大学治疗,回来后原告于2001年到向喀什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服鉴定结果,又向新疆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4月24日新疆医学会做出鉴定结果。随后原告于2003年7月28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等,原告一直再坚持诉讼,并未超过时效(详见相关判决文书);况且(2006)新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不服,原告向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详见高检民抗【2011】42号民事抗诉书),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程序合法。

2008222日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新光正法鉴字【2008】第0458号鉴定书:一、喀什地区xx医院治吴xx的医疗行为过错;在没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下被告做上列手术错误的将其右输尿切断、行输尿管外置术,致膀胱废用,使患者终身佩带尿袋,给生活、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吴xx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劳动功能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律师于2012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诉讼,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2)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喀什地区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7924.6元;该款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兴地剃掉了留了十多年的胡须,露出了开心的笑容,紧握我的手高兴地对我说“谢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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