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春林律师
王春林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关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错误理解和适应问题

债权债务2012-09-29|人阅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XX、 女、 30岁、 蒙古族、 xx旗第X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镇

申请人:张 X、 女、 30岁、 蒙古族、 xx旗第X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镇

申请人:珠X 女、 30岁、 蒙古族、 xx旗第X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镇

被申请人:杨XX、男、 32岁、 汉 族、 xx旗xXX公司负责人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

原审被告:王XX、女、 52岁、 蒙古族、 xx旗第XX中学教师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申请人以(2012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9条、第91条、《担保法》第24条、第26条、第30条规定为由,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2条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2012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137日,XXX承揽建设工程急需用款向被申请人开设的典当行借款。按照申请人所在地的交易习惯,借款人必须由有正式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方可借款。在这种情况下,xxXXX副园长XXX以丈夫XXXX借款需要担保为由,让所在XX园的XX名教师为其分别在乌审旗的多家典当行为XXX借款提供担保。在办理借款担保时,申请人都必须亲自到被申请人开设的典当行办理借款担保签字,典当行要求在事先拟定的空白借款单或者担保合同上签字后,借款数额由xxXXX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后确定。对于借款数额申请人一概不知,同时自201137日至201258日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仅知悉到被申请人的典当行去签字担保,对于担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和担保要求,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并告知。

XX旗法院开庭审理时,申请人也没有见到过借款条及其利息的相关证据原件,仅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如果申请人拒不签字认可,法院马上执行申请人的工资;如果签字认可,可以免除利息并且可以拖延10个月让XXXXXX想办法将借款如数归还给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后得知:XXX利用申请人所在XX园副园长的便利条件,擅自将申请人所在XXXX多名教师档案中的工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制后提供给各借款的典当行。在XXXX借款全部未还被陆续起诉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XX名教师才知道事件的真相。申请人所在XX1000多名孩子,教师共计XX人,在这XX人中,几乎全部为xxxx借款提供了担保,担保数额约400万元,担保款项全部没有偿还。教师工资并没有向XXX法院告知不扣划的情况,现已经将申请人工资卡的按月工资全部冻结并扣划,连生活费都不予保留。尔XXXXXXX却若无其事,XXX与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并在当地教育系统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引起当地教育系统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申请人等XX多名教师多次向教育部门反映此事后,教育局强调只能免去XXX副园长职务,对于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委托律师提起申诉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被申请人将借款支付给XXXXXXX夫妻二人,在让申请人签字时,故意隐瞒借款的目的、数额、还款期限,以及申请人属于担保人而提供格式条款的借据让申请人签字,并故意告知申请人仅担保证明作用,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当高利贷借款就像多米诺骨牌现象出现时,被申请人开始一反常态,在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违法发放高利贷,XXX丈夫XXX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工程项目,大肆通过其妻为借款找担保人借款并拒绝归还构成合同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以XXX没有清偿能力为由,将申请人诉至XX人民法院。申请人针对XXX的调解书提出以下再审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问题

申请人通过提供系列案件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等在内的约XX多名教师全部在xxx的安排下为xxxx借款提供了担保。xxx擅自将申请人等xx多名教师档案中的身份证、工资证明等材料信息提供给被申请人。在发生无法归还借款时,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共同借款人的情况,直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申请人才知道是按照共同借款人被诉的,如果申请人就是借款人,那么,诉讼时为什么没有向法院提供向申请人交付借款的证据材料?如果申请人就是借款人,那么,为什么xxx幼儿园xx多名教师有的就是担保人,有的就是借款人被起诉?xxx法院明知全体教师都被无辜承担责任就是因为共同为xxxxx借款提供了借款担保。但是,xx法院在明知还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借款单据就认定申请人是借款人并调解该案件结案的情况违背和篡改了纠纷的事实。因此,申请人通过其他系列案件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本案中的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

二、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和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被申请人xxxx与xxx约定借款时间1个月,此后,以收取利息为由,改变借款合同的期限和目的,并没有经过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免除。26条规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xxx借款时间为201137日,归还借款的时间为201147日,借款期限为1个月。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6个月内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向申请人催要过借款的,申请人的保证责任就已经免除。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34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责任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以后的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向XXX法院诉讼要求承担自201137日以后的利息,借款条注明:201147日还清借款给减免10000元,说明被申请人与XXXX、xxxx还有其他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的借款数额应该与诉讼请求数额不一致,对于被申请人与xxxxx/xxxx如何协商借款数额和利息事宜,申请人一概不知,被申请人与XXXX、XXXX的内容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并由申请人核实。但是,被申请人既没有提交利息变更的约定材料,也没有提交借款单的原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9条、第91条规定:调解必须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并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调解。调解书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违反自愿、不得强迫。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有释名的义务,因为申请人等有蒙古族,并且对汉字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两个方面。而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同,或者是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造成在诉讼中难以实现地位平等,而释明权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不明确的法律问题或程序问题加以释明,防止了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不理解为缺口,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于不利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者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依据上述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被申请人在原审被告借款到期后,直至201258日起诉前,均没有向申请人提出过归还借款的请求;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将借款提供给申请人等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的数额为什么在预先就扣除10000元,申请人也一概不知;

第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向申请人曾催要该借款的证据材料;

第四、借款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审调解利息从201137日起按照银行借款利率4倍计算违反《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的规定;

第五、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调解过程中,乌审旗法院也没有履行释名义务;调解书的送达方式均采用胁迫、恐吓、强迫方式送达;

第六、该案件涉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XX多名女教师为被申请人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案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的犯罪情况,应当自行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事实上,在该担保案件中,已经有被按照敲诈勒索和合同诈骗立案调查的情况了,仅仅是XXX法院对案件的各自理解问题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已;

综上两点所述:申请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XXX法院调解过程中,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调解书时,承办人采用胁迫、恐吓、强迫的方式陆续送达给申请人,在明知调解书当事人反悔应当改为判决时,仍强行违法调解和违反法定程序送达。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xxxxx借款时,让申请人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单据上直接签字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39条、第41条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应当根据格式单据内容确认申请人就是借款人,该连带责任的认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迄今为止,申请人等不知道该款是如何支付的,支付给了谁?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x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申请人以经营典当行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过程中,有些担保人是蒙古族,对汉字的意思都没有完全弄清,仅告知起到证明作用,并没有告知要承担还款责任。被申请人大肆放贷和借款担保行为,已经给申请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夫妻关系也造成了严重伤害。为此,申请人请求鄂尔多斯市xxx法院鉴于xxx的高利贷借款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2条、《担保法》第24条、第26条、第30条、《担保法解释》第34条、《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的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后,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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