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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波律师
邢波律师
山东-济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贩卖毒品罪

刑事辩护2013-01-09|人阅读

——因有特情,将死刑辩护为五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展某,男,2010年12月因贩卖毒品被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检察院于2012年3月以贩卖毒品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邓某、冯某、展某犯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书特别说明,邓某系主犯,张某、展某为从犯。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展某的亲属委托邢波律师为其辩护人。【邢波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初次接触本案,了解到涉案 *** 多达三千多克,认为展犯必死无疑,不想为其辩护,经其亲属再三恳请,最终同意作为展某的辩护律师。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展某后,大胆猜测到该案可能有公安特情参与。如果属实,展某将幸免一死。【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冯某、展某无视国法,贩卖大量毒品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展某为从犯。但鉴于本案确实存在特殊性,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应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判决: 被告人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邢波律师法律点评】

本案中,邢波律师大胆猜测案件中存在公安特情,大胆为当事人争取了减刑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法院采纳,其判决结果亦符合刑法的规定。法院的最终判决,展某及其亲属亦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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