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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徐晓洁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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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4-11-13|人阅读
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律师徐晓洁十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为上百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积累了大量的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经验,为使广大的网友朋友们能够了解刑事犯罪中常见的罪名,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积累,汇总整理了大量的贩卖毒品罪真实案例,与广大网友分享。 【分享罪名】-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案情简介】陈某于2014年6月26日晚在浦东金桥某歌舞厅兜售摇头丸,被歌舞厅内的工作人员举报后被抓获,警察在其身上发现12.5克的摇头丸。当场予以刑事拘留,2014年7月5日,陈某被逮捕。【庭审实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审判员]:现在开庭。[审判员]:传被告人陈某到庭。[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告人]:陈某,男。[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没有。[审判员]: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审判员]: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被告人]:收到了。[审判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某担任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审判员]: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如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你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要求回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被告人有辩护权,本案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2)有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3)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是否事实?[被告人]:是事实。[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不再进行讯问。[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宣读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刑事摄影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审判员]:被告人陈某,听后有何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补充?[被告人]:没有。[审判员]:案发后有无检举揭发?[被告人]:没有。[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审判员]: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没有。[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没有。[审判员]: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 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另行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认为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辩护律师点评】上海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徐晓洁认为,本案中,陈某在歌舞厅兜售摇头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陈某因贩卖毒品而被浦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有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帮其辩护的权利,但陈某选择自行辩护。在庭审过程中,陈某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未有任何解释和说明,并未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本案中,陈某贩卖摇头丸12.5克,属于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同时,陈某属于初犯,且因追求刺激而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存在从轻情节。上海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徐晓洁认为判处陈某拘役3个月为宜。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立案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原创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原创辩护词(罪轻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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