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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君律师
刘怡君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丢失托运货物 ,应当赔偿客户损失

合同纠纷2010-10-29|人阅读
2010年8月2日,张某委托李某经营的托运部将1个包裹运至南京,托运单上写明货物名称为皮大衣,件数为1件,提(货)付运费3元,备注栏中写明“两天不提货,丢失不赔”。并约定“承运方不负责验证包装内物品;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如发生灭失,本部按运费的3-5倍理赔”等。但托运单上未注明保值金额,亦未填写应付保险金。后因货物丢失,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货物损失折价1800元,李某认为应按运费3元的5倍即赔偿张某15元 。 代理人刘利律师认为认为,李某作为承运人,应尽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达目的地及通知收货人收货之义务,本案李某对因货物丢失造成张某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托运单上虽写有免责条款,但该条款显失公平,属无效条款。而张某其明知货物的贵重,未尽告知义务,未委托办理保价运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支持了刘利律师的上述代理观点,遂依法判决李某对张某的货物损失酌情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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