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逆向行车酿惨祸,刑责民责齐被追

损害赔偿2017-05-31|人阅读

一二年三月份,我所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涉及一人处于植物人状态,一人构成十级伤残,并且当事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过我们的代理,该案办理效果非常好。

事情经过:今年一月十五日,当事人驾车沿东风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与骑电动车的刘某(后乘张某)相撞,当事人由于害怕离开了现场,后到交警队自首。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被撞成了植物人,属一级伤残,张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当事人造成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两位伤者也分别起诉,刘某索赔八十多万元(仅医疗费一项,刘某就花费近三十万元,还有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伤者索赔数额相当巨大),张某索赔近十万元。因我方的当事人非常年轻,刚有了孩子,本来家庭就不富裕,突然间遇上这么大的事情,对此是一筹莫展,甚至连想死的念头都有了。

我们接受委托后,首先让当事人适当的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多去看望受害人,勤与伤者家属沟通。之后我们律师积极与受害者律师及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向其陈述利害,因当事人的储蓄都替其垫付了医疗费,现已身无分文,如果对方要求太高的话,极有可能挫伤我方当事人赔偿的积极性,宁愿去坐牢也不会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和做工作,我们终于与两受害人达成了调解,除了交强险应赔偿的十二万元,以及我方当事人前期垫付的三十多万元医疗费,我方当事人再赔偿刘某损失十四万元,并于半年后付清。赔偿张某三万六千元,也于半年后付清。相比较法定的应配数额,我方当事人少赔付近四十万元,并且是分期履行,使其有充分的筹款时间,赔偿数额也控制在了其最大承受范围内。

为了防止两受害者事后反悔,我们积极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在尊重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赔偿协议确定了下来。

至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双方达成调解,伤者及家属也为我方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当事人也被法院判处缓刑。

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害人获得了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赔偿,我方当事人也避免了牢狱之灾,可以在外继续努力工作筹集赔偿款项,各方的心理也获得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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