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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军律师
王思军律师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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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按城乡结合标准索赔

损害赔偿2017-10-31|人阅读

交通事故案件按城乡结合标准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一般是按死(伤)者的户口性质,分别适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同样的伤残等级,适用不同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城镇标准接近农村标准的三倍。全国各地法院一般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但潍坊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除适用上述两项标准外,还存在另一种折中的标准--“城乡结合部标准”,适用该标准在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时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加后再除以二得出的标准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巨大差距,尽量让农村户口的伤者多拿赔偿,属创新性实践。

在我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通过努力,大部分农村户口的伤亡者都按照城乡结合部标准获得了赔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赔偿款。2014年我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请,以城乡结合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案情:201310月,昌乐的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载乘周某等七人)回昌乐途中,被后方的刘某驾车追尾,两车剧烈撞击,造成王某载乘的周某等两人死亡,六人受伤。寿光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周某的直系亲属要求我们为其代理,因周某属农村户口,且长期在农村居住,一般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通过我们的努力,通过要求当事人开具一系列证明等方式,最终寿光法院支持我方诉请,按城乡结合部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总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45万余元的赔偿,比农村标准多出了近20万元的赔偿款,也算是为死者为成年的孩子多争取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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