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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信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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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
主办律师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处理

新闻传媒2011-08-27|人阅读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处理

贵州省普定县的黄小姐在广东打工时,与广西博白县的谭先生相识半年后于2009218登记结婚。20104月份,黄小姐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原来,黄小姐在与谭先生结婚前,与广东某单位工作的有妇之夫叶先生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之后于2007年非法生育一个女儿,但因为叶先生是公职人员,生怕被开除公职,所以他们的女儿一直上不了户口。黄小姐与谭先生登记结婚后,其女儿的户口登记在了谭先生的户口本上。谭先生及其家人象呵护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呵护这个妻子与他人生育的小孩,让她在博白老家上幼儿园,生病了其家人悉心照料。而他把打工挣的钱几乎全部交给了妻子黄小姐。黄小姐在2005年交了首付款后,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在东莞市购买一套商品房,每月支付700多元的按揭款。

小姐解决了女儿的户口问题后,于今年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不仅判决双方离婚,把小孩的抚养权判决归原告黄小姐,甚至认定他们婚后的按揭款是小孩的生父支付的,因此判决房屋归黄小姐所有。这是谭先生万万想不到的,这个判决意味着谭先生不仅失去美貌的妻子和活泼可爱的养女,更痛心的是打工几年挣来的钱变成了他人的个人财产。

2011610,在上诉期限到来之前,我正式接受了谭某的委托,及时为他提起了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25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房屋问题,我在庭审中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是小孩生父支付月供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对他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出适当处理。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评估。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查明事实,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进行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上诉人因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54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

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是错误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218登记结婚后,一起在广东东莞市打工,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感情一直较好,相互之间没有争吵和打骂过,也没有因性格不合分居过,上诉人把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给被上诉人支配。在无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无法律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谭女是无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谭女一直在上诉人老家生活,并在当地读书,上诉人的父母承担了她的全部学习和生活费用。她已习惯了当地的生活环境,与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抚养女孩谭女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无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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