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超过担保期限免除保证责任案
2013年5月6日原告周某向被告郑某出借85000元,郑某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A村周某现金85000元。”同时被告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间。借条的最后一行注有“续期一个月至6月6日 郑某”字样。
2019年1月份,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85000元借款,李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担保人李某委托我们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经我们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该案件担保期已过,可依法免除担保人李某的担保责任。
庭审过程中,我们主张李某的担保期间已经过期,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主张其在2018年10月份曾向李某主张过权利,但是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最终,法庭认定原告于2019年1月份向法院起诉超过了六个月的担保期间,我方当事人李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免除了李某的保证责任。
韦福田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