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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秋芳律师
时秋芳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涉黑案改判故意伤害分析

刑事辩护2012-10-13|人阅读
涉黑案改判故意伤害分析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谢XX纠集一伙以河南籍老乡为主的社会无业人员担任深圳市XX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督察部人员,从事暴力“看场”,多次对消费者实施故意伤害,并对场所进行控制,长期对拉客的出租车,电瓶车等营运人员收取“排位费”,对未交费的出租车司机进行暴力驱赶,并对未向其交费的快餐店送餐员进行驱赶和恐吓,在两个公司内德消防通道等隐蔽处均放有许多木棍。铁棍。被告人谢XX手下的骨干成员有牛XX、谢X浩。被告人牛XX手下成员有谢X辉等人;被告人谢X浩手下成员有被告人魏X、一等人。该组织内部有其自己的管路制度,如自己人不能搞自己人,必能窝里斗,不能在公司地盘上乱搞事,不要在外面惹是生非等等,每逢年节,谢红亮都会召集组织成员聚餐。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谢XX纠集一伙以河南籍老乡为主的社会无业人员担任深圳市XX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督察部人员,从事暴力“看场”,多次对消费者实施故意伤害,并对场所进行控制,长期对拉客的出租车,电瓶车等营运人员收取“排位费”,对未交费的出租车司机进行暴力驱赶,并对未向其交费的快餐店送餐员进行驱赶和恐吓,在两个公司内德消防通道等隐蔽处均放有许多木棍。铁棍。被告人谢XX手下的骨干成员有牛XX、谢X浩。被告人牛XX手下成员有谢X辉等人;被告人谢X浩手下成员有被告人魏X、一等人。该组织内部有其自己的管路制度,如自己人不能搞自己人,必能窝里斗,不能在公司地盘上乱搞事,不要在外面惹是生非等等,每逢年节,谢红亮都会召集组织成员聚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牛XX、谢X浩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谢X辉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且各被告人因多次的故意伤害他人,被公诉机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焦点:谢XX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不构成和社会性质组织罪,从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分析。A、B公司是有效登记合法经营的公司,经营收入取决于公司服务,而不是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与被害人等发生的冲突都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场所内部,而不是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涉案的人员均是公司通过合法途径招聘的员工,其目的是工作赚钱,而不是违法犯罪,从其收入情况也不具备额外的非法收入。部分员工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员工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从本案被告人的人员构成看,各被告人通过老乡关系入职,被告人之间属上下级或同事关系,有别于黑社会犯罪组织。同时并无证据证实该犯罪团伙因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而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基本生活开支。从现有的证据反映,指控的犯罪主要发生在娱乐场所内部,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在场内发生消费争议的顾客或者场外门口候客的出租车司机,不具有普遍性,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得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被告人魏X向公司门口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买位费”,亦无证据证实是有组织的行为,其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属一般犯罪行为具备之特征,并未达到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非法控制或由重大影响的程度。

综上,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谢XX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予以认定,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未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罪”定罪量刑,而系以犯罪嫌疑人发生的具体行为为基础,进行依法判决为故意伤害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八)修正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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