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丰传律师
陈丰传律师
福建-龙岩
主办律师

2011年成功办理的典型民事案例

损害赔偿2014-05-21|人阅读

1XXX离婚纠纷案

2005年原告陈XX在广东省广州市务工时与被告X玖相识,2008年原告陈XX被告X四川省兴文九丝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X因再次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在广东省坪石监狱二监区服刑,原告陈XX要求被告X离婚,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XX的委托后,先后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坪石监狱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陈XX向永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婚后不久被告X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支持了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陈XX的合法权益。

2X卿等人连城县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5年周X卿等人通过联户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座落于本村石头背山场猪笼坑、土岗腰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20081016日连城县人民政府向周X卿等人颁发《林权证》。陈丰传律师经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姑田镇郭坑村石头背3517亩,猪笼坑、土岗腰山场1673亩,合计5190亩山场林地属于周X卿等人共有。200939日周X卿等人没有在《林地承包合同》上签名,只有32户村民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还有15户村民未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截止至20093月连城县姑田镇郭坑村第三村民小组有47212人,其中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的32户户主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37人,没有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的15户户主所代表的人口数为75人。20093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违反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20093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陈丰传律师接受X卿等人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X卿等人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X卿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20093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X卿等人的合法权益。

3X侑与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09年李XX成立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0912月在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的公司会议室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李X勇占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X,同意X为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会成员,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及加盖公司公章。同日,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X将其占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X侑,本协议书生效后X即具有在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X负责办理,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在15天之内办理完毕,XX侑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名及加盖公司公章。陈丰传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32、33、72、74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22、24条的规定,原告江X侑为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持有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告应当将原告江X侑的姓名、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江X侑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江X侑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江X侑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江X侑为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持有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告福建XX医药有限公司为原告江X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江X侑的合法权益。

4、李X西与永定县XX煤矿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2011年3月李X西与同事一起在永定县XX煤矿有限公司的煤洞里做矿工。2011年3月10日晚上李X西在永定县XX煤矿有限公司480#矿井下井采煤时,煤洞突然发生瓦斯爆炸,李X西与同事全部被烧伤,事故发生后,李X西被送到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22日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西颜面部疤痕形成的伤残程度为“工伤”三级,躯干、四肢疤痕形成的伤残程度为“工伤”七级,双手疤痕挛缩致功能受限的伤残程度为“工伤”七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陈丰传律师接受李X西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李X西与永定县XX煤矿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X西的合法权益。

5、林X与林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0月被告XX伙同他人窜入原告林x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青草盂闽西监狱内的养猪场内,原告林X进行围攻、谩骂、殴打原告,原告被打成脑振荡皮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被告XX也受伤,原告X受伤后,被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20101115日出院。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林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林X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林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赔偿原告林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被告XX故意伤害原告身体受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原告林X系正当防卫,被告XX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经济损失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林X的合法权益。

6、刘X良与兰X基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0年10月原告刘X良到被告兰X基等人合伙开办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张白土村青云路的加工场务工,2010年10月23日晚上原告在被告兰X基等人合伙开办的加工场务工时右手被折弯机压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龙岩市第一医院,经拍片后即转漳州市金峰医院治疗,2010年11月8日出院,住院治疗17天,2011年3月15日原告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原告右手指活动受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143天。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刘X良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刘X良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丰传律师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X良在被告兰X基等人合伙开办的加工场务工时右手被折弯机压伤,被告兰X基等人应当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刘X良全部经济损失,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刘X良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兰X基等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评定费等合计8万多元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刘X良的合法权益。

7、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2007年8月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小区一直由开发商XX建设集团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在此期间,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利用XX大厦主楼外墙广告进行广告宣传,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经业委会成员与XX建设集团交涉,2008年6月20日,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答复XX大厦业主委员会,同意自2008年7月开始,将XX大厦主楼外墙广告使用权归还XX大厦全体业主,此后,XX大厦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移交,但XX建设集团出尔反尔,拒不将广告位使用权归还XX大厦全体业主。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丰传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之规定,被告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将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XX大厦主楼外墙广告归还XX大厦全体业主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经新罗区法院主持调解,XX大厦主楼外墙广告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所有,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使用,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享有三分之二的收益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龙岩市新罗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8、因林X斌与龙岩市XX工程建设办公室、张X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张X全与林XX都是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的职工,2000年6月龙岩矿务局将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出售给林XX,2000年8月林XX将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出卖给张X全,张X全及时付清了购房款,2000年10月林XX将《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龙岩市公有住房个人交款计算表》和《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原件交给张X全。2000年12月张X全以林XX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7月张X全以林XX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林XX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张X全。从2000年9月起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一直由张X全管理居住。

2007年因龙厦铁路建设需要,需要拆迁张X全所购买的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2007年6月张X全腾出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同日抽取选房号,2007年7月张X全作为被拆迁人在《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情况表》上签名,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龙岩市顺达拆迁有限公司,同日,张X全选取了新罗区南城莲东安置小区(龙铁名苑小区)6号楼304室作为拆迁安置房。2007年8月7日张X全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新罗区XX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同日,张X全领取了周转过渡费和搬家费,此后,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的周转过渡费也全部由张X全领取。2010年7月24日第三人张X全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新罗区XX工程建设办公室签订《龙厦铁路安置房回迁安置结算单》,2010年7月28日第三人张X全向龙岩市顺达拆迁有限公司交清了安置房补差款、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预存电费,同日,第三人张X全领取了新罗区南城莲东安置小区(龙铁名苑小区)6号楼304室的锁匙。此后,第三人对新罗区南城莲东安置小区(龙铁名苑小区)6号楼304进行了装修并居住。

2011年10月X斌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罗区XX工程办公室履行《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交付新罗区南城莲东龙铁名苑小区6号楼304拆迁安置房。陈丰传律师接受第三人张X全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第三人张X全积极应诉。陈丰传律师认为,XX购买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的全部材料原件在第三人张X全身上的事实足以认定,林XX已经将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出卖给第三人张X全,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归第三人张X全所有,本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全部材料原件在第三人张X全身上的事实足以认定,《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第三人张X全享有和承担,第三人张X全是本案真正的被拆迁人,第三人张X全才是《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当事人,林XX及本案原告林X斌从未履行《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林XX的儿子林X斌积极协助第三人张X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林X斌对林XX将翠屏山煤矿18号楼301室出给第三人张X全,并由第三人张X全取得新罗区南城莲东龙铁名苑小区6号楼304安置房的事实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新罗区法院驳回了原告X斌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X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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