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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琼光诉福建省汀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1-05-19|人阅读

许琼光诉福建省汀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8月9日许琼光之妻江兰英因左上腹疼痛到被告福建省汀洲医院处就诊,2006年8月11日被告对江兰英实施脾切除术,出院诊断为脾炎性假瘤。2008年2月1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江兰英的脾脏病理切片(06-1348号)进行会诊,诊断为脾脏血管源性肿瘤(血管内皮细胞瘤)。2008年6月26日江兰英因脾血管内皮细胞癌术后肝、肺转移而导致死亡。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许琼光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江兰英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江兰英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将江兰英诊断为脾炎性假瘤,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肿瘤医院对江兰英脾脏的病理切片进行检查,明确将江兰英诊断为脾脏血管源性肿瘤,被告将江兰英错误诊断为脾炎性假瘤,被告显然存在医疗过错,在客观上耽误了江兰英及早诊断和治疗,延误了江兰英的最佳治疗时间,增加了江兰英的治疗费用,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已构成医疗侵权,并最终导致江兰英因脾血管内皮细胞癌术后肝、肺转移而死亡,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缩短江兰英生存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长汀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侵犯江兰英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承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长汀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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