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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峰律师
赵峰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毛XX、黄XX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事辩护2010-07-24|人阅读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年)五法刑一初字第179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男,1965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昆明欧希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大柴旦镇绿草山煤矿1号。20094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峰,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姓名黄XX,男,198213日出生,汉族,四川高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昆明欧希亚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经理,家住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新街2204号。20094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真,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二诉(2010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黄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4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毛XX、黄XX及辩护人赵峰,李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419日,被告人毛XX、黄XX委托中介机构云南平云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虚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方式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于同年510日骗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成立了“昆明欧希亚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毛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黄XX担任公司的监事。200942314时许,被告人毛XX、黄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毛XX、黄X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XX、黄XX均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两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毛XX、黄XX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两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419日,被告人毛XX、黄XX委托中介机构云南平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虚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00的方式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于同年5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成立了“昆明欧希亚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毛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黄XX担任公司的监事。200941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毛XX、黄XX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423日被告人毛XX、黄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查询资料,抓获经过,两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进账单,对账单,工商登记,验资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被告人毛XX、黄X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黄XX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名被告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涉案金额巨大,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但考虑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应当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清涛

审判员:李中原

人民陪审员:张铭

00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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