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被告王**有预谋的杀死邻居并毁尸灭迹,被抓获后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审判。张建律师担任王**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建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王**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亲属的委托及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张建律师担任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掌握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以,被有关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曾**怀疑王**杀死孙*,于2012年3月13日16时去派出所报案。当时并无任何确凿证据,仅仅是怀疑,因此派出所并未立案,也没有对王**采取强制措施,仅是将王**叫至派出所进行排查询问。派出所在3月13日17时对王**进行询问时,王**主动交代了杀死孙*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王**交代罪行后,才于3月13日19时50分记录了了曾**的报案材料,并于次日立案。
王**属于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二、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
王**和曾**虽然名义上离婚,但彼此依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仍然过着平稳的夫妻和家庭生活。被害人孙*身为有妇之夫,勾引曾**通奸,且在王**睡觉的床上行苟且之事。使王**的精神和感情受到严重刺激和伤害,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对王**的处罚。
三、本案属于激愤杀人。
3月10日19时30分被害人离开后,王**用木墩劈了个羊头,曾**证词中“回到屋里后大约十分钟,听到木墩子的声音”。而杀死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动用木墩,因此可以证实王**供词的真实性,案情应该是发生在曾**熟睡后的晚21时左右。结合第二天天未亮,王**即去邻居家借小车推土的情况,可以证实王**对本案并没有事前预谋。
假设被害人当晚不偷回王**家,且在言语中未用“绿帽子”等词语刺激王**,则本案不会发生。被害人和曾**通奸已然伤害了王**的感情,在3月10日晚上返回王**家中后,又在言语间用“绿帽子”等词语刺激了王**,导致王**情绪失控动手。这属于激愤杀人,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四、王**认罪态度好,几次供述基本一致,完整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几点所述,请求对被告人王**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张建律师
审判结果:本案被告人王**被指控故意杀人并毁尸灭迹。开庭后,张建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被告人王**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张建律师的辩护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