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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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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约定算不算“竞业限制”?

劳动争议2015-04-19|人阅读
如此约定算不算“竞业限制”?

  基本案情:

20033月,董某到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月平均工资为10500元。200843,公司与董某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59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十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约定:乙方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乙方、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协议同时约定:董某如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董某离开某公司前一年基本工资的两倍。
协议签定后,董某迫于高额违约金的压力,一直未敢再寻求就业,为此也丧失了很多非常难得的就业机会。然而,协议签定后几个月来,董某却迟迟不见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董某找到王律师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本案焦点:
1竞业限制的概念;
2保密协议的概念;
3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4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审理过程:
本案的审理一波三折。它经历了劳动纠纷案件所可能有的一裁两审的全部程序。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董某的申请。董某不服,诉至法院,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庭审中,董某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促使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董某的诉求。一审判决送达某公司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最后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很多人认为,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像一对孪生兄弟,总不分离,所以含糊的以为两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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