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小区内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甚至将其推上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1年1月,李洋购买了沿街住房一套。2002年4月11日,李洋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应给予赔偿。
2005年2月7日凌晨1点,李洋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值得庆幸的是,家中仅丢失现金200余元。
李洋认为,由于保安人员的失职,导致盗窃案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他的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由于保安人数有限,不可能每家都派保安负责,况且保安也照常履行了巡逻的职责,李洋的损失是由窃贼所致,故不同意李洋的要求。
李洋认为虽然损失不大,但总归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于是找到我们咨询相关事宜。
我们认为,在李洋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李洋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午夜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损失应当由窃贼赔偿,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到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李洋因为侵权人不确定,继而主张损失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这是李洋的合法权利,其主张应当支持。最后,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洋的损失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