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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才律师
刘庆才律师
广西-桂林
合伙人律师

一方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纠纷2016-08-10|人阅读

一方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李某为XX公司900万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XX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债权人朱某起诉李某和王某,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近千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题:王某对于婚姻期间李某个人对外担保债务是否有偿还义务?

桂林律师 刘庆才评论:该案实质是该笔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是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反之,则无权要求王某偿还。桂林律师 刘庆才指出,从法理上看,对外担保案件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也是基于对保证人的特殊信任才给予债务人借款,因此,债权人与保证人是形成特定、一对一的担保与被担保合同关系,不能也不应扩展到第三人,否则,无疑损害了无辜的第三人财产权利,即使在配偶关系中,也不应例外,这符合合同相对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法理支持。另外,桂林律师 刘庆才认为,针对司法实践中该类问题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 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要求担保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抗辩,驳回了朱某要求王某偿还近千万元债务的请求。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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