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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律师
王东律师
安徽-淮南
主办律师

震一律师办理的强奸案件被告人仅获刑一年

刑事辩护2023-01-04|人阅读

2022年7月26日,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即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在远隔千里消息真空的情况下,嫌疑人家属焦虑万分,来到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东和陈云宝律师作为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安顿好手头工作,在家属的陪同下连夜飞往广州。向公安递交委托手续后,及时会见嫌疑人陈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侯审申请和不予提请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但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两名嫌疑人涉嫌强奸共同犯罪的起诉意见。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认为,两名嫌疑人欲乘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关系,除未遂外,没有其他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审查起诉阶段,两位律师及时联系阅卷,对全案七本500余页的卷宗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于10月12日再次飞往广州,对被告人进行了两天三次的会见,针对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与被告人进行了遂一核实。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两位律师指出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提出的两名嫌疑人欲乘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先后与其发生关系的起诉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最终说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接受了这一辩护意见。

通过会见嫌疑人,两位律师得知:案发当晚,当嫌疑人陈某知道宾馆前台服务人员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公安出警,配合调查。公安认为:嫌疑人陈某最初只是作为证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经侦查发现了陈某的犯罪证据,遂传唤陈某继续接受讯问,不应认定自首。结合有关自首认定规则,办案律师认为嫌疑人陈某在报警后,在没有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能逃跑却不逃跑,等待公安出警,且一直在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这一情节同时符合现场等待型和传唤型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这一关键性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综合评估陈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在与嫌疑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征求家属意见,当事人选择了认罪认罚的诉讼程序。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为参加庭审,两位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撰写了详实的庭审发问提纲和质证意见,并精心准备了法理充分、情理交融的辩护词。庭审中两位律师最大程度地挖掘被告人从犯、自首、未遂、认罪认罚等各种有利情节,运用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辩护,法庭最终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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