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反败为胜

刑事辩护
2023-01-04
人浏览

起诉索要10000元,反诉倒赔44000元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曹某、杨某荣夫妇(原审被告)雇佣杨某珍(原审原告)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5月12日,杨某珍驾驶曹某夫妇的货车在煤场装矸石时,徐某纠集多人将货车玻璃砸碎,将杨某珍砸伤。杨某珍于5月13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耳前挫裂伤,于当月30日出院。为此,曹某夫妇共支付了杨某珍住院期间各种费用(包括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44000元。2019年2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调解协议》,约定:杨某珍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曹某夫妇已支付完毕;立此据时,曹某夫妇再支付杨某珍工资、误工等费用10000元整;此协议一经签字生效,杨某珍不再追究曹某的任何责任。曹某夫妇为杨某珍出具欠条一份。当日,杨某珍还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委托曹某作为代理人,处理被徐某等人打伤住院赔偿纠纷事宜。

因《补充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0000元欠款未及时兑现,2022年2月10日杨某珍将曹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支付。

二、办案思路及经过

接到两被告的代理请求,震一所王东律师、陈云宝律师在听取了两被告的陈述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的有关证据,并申请调取了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的刑事判决书,发现2016年12月,徐某石等人已一次性赔偿杨某珍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杨某珍对徐某等人的打人行为表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杨某珍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珍在2016年12月已获得了徐某石人6万元的赔偿后,隐瞒真实情况,又于2019年2月16日与曹某夫妇签订《补充调解协议》,从曹某处获取44000元赔偿及10000元欠条,杨某珍获得双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填平损失和实际赔偿原则。因徐某已赔偿杨某珍6万元,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已消灭,曹某夫妇虽已赔偿杨某珍,但却丧失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根据这一情况,两位律师律师果断地建议曹某夫妇提起反诉,要求杨某珍返还因欺骗获取的赔偿款44000元。

三、案件结果

案件于2022年6月21日开庭审理,经过审理,主审法官完全采纳了两位代理律师的办案意见,判决杨某珍一次性返还曹某夫妇4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杨某珍负担。目前,该案二审已结束,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王东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东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